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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山大资产字[2009]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第36号令)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学校的固定资产。无论采用何种渠道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凡产权属于学校的,都要按规定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入账,统一归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账外滞留。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购置(包括单价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申请、论证和审批)、使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其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各单位须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管理工作,并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实行校、院(所、中心、处等)二级管理体制。全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由分管校长统一领导,学校一级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2、负责全校仪器设备采购供应的招、投标和对外签订合同,办理进口设备的免税、报关等相关手续,为教学科研提供优质、优价、优良服务,并接受师生的监督;

3、制定并逐步完善有关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

4、建立健全仪器设备账目管理体系,并为上级部门做好统计报表工作;

5、定期进行仪器设备账、物的核对工作,并做好报损、报废、

对外捐赠、无偿调拨等仪器设备的处置工作;

6、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服务工作;

7、负责对仪器设备实行计算机管理,并逐步实现网络化管理。

第六条 各学院(所、中心、处等)为仪器设备的二级管理单位,必须由一名行政领导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并设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按照学院(所、中心等)学科发展规划和实验室建设要求,制订本单位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

2、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检查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时掌握仪器设备的使用状况;

3、及时向学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反馈信息,并按期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4、建立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指定专人管理。积极开发和利用大型仪器设备的各项功能,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5、建立本单位仪器设备总账,定期进行清查,保证账、物相符。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范围及分类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下列各类属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

专用设备:03(仪器仪表)、04(机电设备,含交通工具)、05(电子设备)、07(卫生医疗设备)和08(文体设备)。

一般设备:06(印刷设备)、09(标本模型〈部分〉)、12(工具、量具和器皿)。

第八条 凡单价在人民币800元以上(含),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包括与建设工程配套的设备),均为学校管理的仪器设备。其中,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的为大型仪器设备。

单价在人民币800元以下,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为低值仪器设备,由学院(所、中心、处等)进行管理。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在配备仪器设备时,要按照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做好仪器设备的购置工作。

第十条 仪器设备购置工作的流程如下:

1、使用单位提出申购计划,并提供所需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主要技术指标和参考价格,也可指定相应品牌和供应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向使用单位推荐信誉高、质量好、服务到位的品牌、供应商和生产厂家。

2、购置单价10万元以上(含)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在填报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购置申请的同时,必须填写《山西大学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有关专家对购置理由、仪器选型、使用效益、环境条件等进行评审论证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3、对使用财政资金、贷款、社会捐赠资金和科研项目资金等购置仪器设备,均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并按政府采购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由学校仪器设备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按照《山西大学仪器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实施。经使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确认合同的有关条款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签订采购合同,计划财务处凭采购合同办理支付手续。

4、各单位无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进口设备,须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办理有关进口设备的免税、报关等审批手续。

5、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监管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如发现有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应及时向供应商联系办理退换或赔偿手续,并向使用单位反馈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收集有关仪器设备的相关信息,并逐步建立健全采购信息库,为教学科研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入账、增减变动等,均按《山西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要求填写《山西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报告》,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第十三条 建立仪器设备账目体系及对账制度。各单位均要建立仪器设备总账,各实验室应设立分户明细账,并且每半年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账一次,确保账物相符。

第十四条 建立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的考核制度。其中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按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进行,考核结果存档,并与使用挂钩,从而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展校内外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及时填写使用、维修、维护等记录。其中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的主要技术资料的备份交档案馆存档。

第十七条 建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为了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延长其使用寿命,各单位要按照仪器设备的使用要求,定期保养和维护,以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建立稳定的仪器设备管理队伍。各单位要建立相对稳定的仪器设备管理队伍,并且调动不能频繁。若需调动,必须办理移交手续。交接清楚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九条 建立离退休人员交接制度。凡离退休人员,在办理离退手续前,应及时交清自己以前管理和使用的仪器设备。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离退手续,因此而影响了教学科研工作的,学校将追究所在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仪器设备未经许可,不得任意拆卸,凡擅自拆卸而造成损坏的,视情节及认错态度予以处分和赔偿。如确需拆卸,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有关规定按《山西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将学校的仪器设备占为己有,已经占用的要限期清理收回,使用陈旧或损坏的要折价赔偿。禁止将免税进口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校内互相借用,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同一单位的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不同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借用的仪器设备须按期退还,有损坏或丢失的按《山西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山西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山大资产字[201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维修工作,提高投资效益和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保障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是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是一项综合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应本着“保证教学、服务科研”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下设设备维修中心(以下简称维修中心),具体落实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三条 维修中心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山西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加强维修管理,改善服务质量,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2、负责组织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和维修管理工作,并承担部分常规设备的维修任务。

3、 负责制订有关维修方面的规章制度,充分调动全校的维修技术力量,逐步形成维修网络。

4、参与新购仪器设备的质量检查验收和报废仪器设备的技术鉴定工作。

5、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维修登记与统计制度。

6、做好仪器设备维修的审核、指导、督促、检查工作。

7、加强业务学习和技术培训,掌握先进的测试手段,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实验室工作人员,根据自身的特点,建立维修点,学校在维修经费和政策上给予支持。各维修点在满足本单位的同时,应积极开展对外服务,配合维修中心做好维修工作。

第五条 仪器设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及一般性的维修工作,以确保延长其使用寿命。主要职责是:

1、熟练掌握管辖范围内的仪器设备的性能结构特点,掌握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知识,接受维修中心的业务指导。

2、制定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指导监督使用人员正确操作使用仪器设备,按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

3、负责处理仪器设备的常见故障,对自身不能维修的,应及时报送维修中心维修。

第二章 维修原则

第六条 常用教学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由教学单位或使用单位报维修中心;维修中心对报修的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维修意见及方案,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属人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要分清责任,并按《山西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直接或通过维修中心与供应商或厂家联系,由厂家进行保修。  

第九条 经批准维修的仪器设备,凡正常损坏的零配件给予维修更换,属消耗性的零配件,或者需更新换代的零配件,应从各单位的实验材料费中支出。

第十条 非教学仪器设备和教学与科研共用仪器设备的维修,根据使用方向的不同,按比例由相应经费科目中支出维修费用。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维修中心。维修中心提出维修方案,确定维修经费支出项目,组织厂家或有关专家维修。

第三章  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及管理工作程序:

1、教学仪器设备需维修时,仪器设备保管人向实验室主任提出申请,提出维修方案,并填写 “山西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报维修中心。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领导审批后,由维修中心组织力量进行维修,并将“申请单”及时存档。

2、在仪器设备维修过程中,维修人员负责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和监管,维修完毕,由维修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

3、仪器设备需要外送维修时,应由维修人员检查核实确认,经维修中心初审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领导审批同意,方可外送维修。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拆卸仪器设备,非经维修中心同意,不得委托个人及其它维修公司维修。否则,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不承担维修费用。

第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指定专人对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根据其不同特点及使用情况,分别予以定期维护保养,确保维护工作定期化、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管理工作是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必须确保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的系统、完整、准确,为技术维修工作提供保障。使用单位应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并由专人负责保管。技术档案管理应包含以下内容:

1、购置仪器设备的论证资料。

2、仪器设备验收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线路图和保修证等技术资料。

3、在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对仪器设备的检修、保养、维护维修、日常使用等情况,使用人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山西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登记本”。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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