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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的教学或科研实体,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二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任务。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长远发展目标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要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卡片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合理安排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五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逐步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实验比例,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造能力的人才。

第六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七条 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向校内和社会开放。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学术、技术优势,增强实验室活力。

第八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修、改造、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要发动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九条 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从而使各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同时要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有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全校实验室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并结合本校实际拟定实施办法;

(2)检查督促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参加大型仪器设备配备方案的拟定和审查;

(4)主管全校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的供应与管理;

(5)制定和完善实验室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6)与人事处一起做好实验技术人员定编、设岗、培训、考核及评聘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院(中心、研究所)设一名主管实验室的副职。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的规模和数量,设立相应的实验室、器材工作的管理岗位或机构,专管设备、物资工作。

第十二条 全校实验室实行校、院(中心、研究所)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热爱实验室工作,责任心强,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专任或兼任。实验室主任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实验室队伍建设、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实验室用房一般不少于50平方米;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一般不少于20万元;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1人以上的实验技术人员;

(5)有科学规范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全面安排,有步骤、有措施、有重点地进行。实验室应根据本学科教学发展要求和科研方向提出具体建设规划。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要有稳定合理的教学设备费、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以及实验室改扩建费和实验室工作奖励基金。

第十八条 对校内外开放、并进行有偿服务的实验室,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山西大学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山西大学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法》等执行。

第二十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逐步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实验室各项基本信息的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培训与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和研究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消防“一票否决制”。

第五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及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1)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 ,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3)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收集整理实验室基本信息;

(4)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关心本室人员的生活和学习,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5)根据本室的经费情况提出使用安排意见;

(6)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7)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是本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实验技术人员主要职责:

(1)热爱实验室工作,刻苦钻研业务,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2)努力掌握与实验室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实验水平;

(3)熟练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与操作使用,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改进工作;

(4)认真做好每次实验的准备工作及辅助工作,避免出现差错,保证实验顺利完成;

(5)积极配合教师做好实验的更新改进工作;

(6)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工作,承担科研任务;

(7)服从实验室主任的领导,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团结协作。

(8)做好实验室的管理、卫生和安全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责任目标,可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验室性质(教学型或科研型或教学和科研型)及需要,按照人事处下达的任务指标具体确定。

第六章 安全、计量、环保及劳动保护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的安全、计量、环保与劳动保护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学校有关安全的法规和规定,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享受保健待遇,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及人事处下达的保健费具体制定,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在条例执行过程,各学院(中心、研究所)可制定有关细则和补充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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