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资产字[2009]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为适应我校建设具有地方示范作用的研究型大学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学校进行管理的,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科研实体。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的总体要求,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为国家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实验室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为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开拓进取、团结合作、爱岗敬业,认真完成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坚持勤俭办学,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第六条 根据学校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卡片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合理安排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造能力的人才。
第八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试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九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学校在学术、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开展好社会服务与技术开发。
第十条 实验室应加强科学的规范化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对实验室日常工作的网络化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注重培养学生的科学作风,努力做好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创建一流的实验室。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与体制
第十二条 学校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确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任务;
2.有符合开展教学实验、科学研究和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的、配套的仪器设备和实验室正常运行的经费;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结构合理、素质较高并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要求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实验室主任应由副高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健全的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由学院(中心)提出申请,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经学校正式批准后下文。
依托学校设立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各学院可在一级学科或若干二级学科的基础上建立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但须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根据需要,一般研究所可设置专业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科研实验室,但须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基础课、技术基础课实验室尽可能联合设置,努力实现资源共享。学校控制实验室的发展数量,实现规模、效益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积极鼓励建立多学科交叉联合实验室,以适应科学技术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应按照学校的统一规划和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根据实验室任务、发展方向及现有条件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实验室应制定长远的建设规划和近期的建设目标。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应讲究投资效益,创造条件向校内外开放,面向教学科研做好服务。
第十六条 全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校、院(所、中心)二级管理的体制。学校由一名副校长分管学校实验室工作,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队伍建设、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的管理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提出建议。
第四章 实验室队伍
第十八条 实验室队伍由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组成。建设一支结构合理、高素质、高水平的实验室队伍是建设具有地方示范作用的研究型大学的需要。
第十九条 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重要职务,要由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专业理论素质,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及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人员担任。
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实验室主任由院(所、中心)推荐,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备案,学校统一下文聘任;国家、部门实验室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实验室主任在实验室的工作量不得少于30%。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采取措施、组织实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2.领导和组织实验室人员完成教学实验任务,创造良好的实验条件,研究改进实验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做好实验室对学生的开放,使实验室成为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基地。
3.组织实验室人员完成科学研究任务,进行实验技术、实验装置的研究与开发,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和开放服务,不断提高实验室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发挥实验室的效益。
4.建立实验室岗位责任制,聘任上岗,定期进行考核;组织培训工作人员,不断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5.制定并认真执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实验室的日常管理,保证教学实验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职务聘任及晋升、表彰与奖励,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根据本人的德、勤、能、绩严格考核确定。学校制定政策,采取激励机制调动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第二十一条 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培养和水平提高,制定长远规划,做好具体安排。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学校相关规定,还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相应规章制度,以确保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别要建立健全如下各项制度:
1.物资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低值设备和器材管理办法》、《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等;
2.《学生实验守则》;
3.《实验室人员管理制度》;
4.《实验室安全制度》;
5.《实验室环境保护制度》;
6.《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和设施的日常管理。
实验室房屋及设施应定期修缮,做到宽敞明亮、文明清洁和秩序井然。
实验室仪器设备应合理布置、摆放整齐、无灰尘;室内不允许长期存放废损仪器及桌椅。
实验室应保证通风、照明、温湿控制等设施完好,保证水、电、气管道布局规范、安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实验室应建立环境与设施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及清洁卫生制度,专人负责、严格管理、定期检查。
在实验室从事教学实验和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和学生要自觉维护实验室的环境与设施。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令、法规,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防止环境污染和噪声污染。实验室采取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统一处理的原则处理危险废物,保护环境,建设绿色大学。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法规和学校安全制度,制订相应的安全和劳动保护办法,保障人身及财产的安全。制订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的“四防”措施及保密措施。有特种设备和特殊技术安全要求的实验室,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专人管理,明确职责,定期检查。要对师生经常加强安全教育,消除安全隐患,发生安全问题及时上报处理。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要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参照国家关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营养保健等级标准的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化管理。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工作,对实验室的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况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建立实验室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和工作档案,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准确数据、情况分析。每个实验室都应建立实验室主页,展示实验室特色,实现网上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流。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应积极创造条件进行开放。教学实验室要精选实验教学内容向学生开放,加强对学生的指导,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应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的研究和改革,推动人才培养和实验教学工作。
研究型和重点实验室应创造并保持良好地对校内外开放的环境与条件,营造浓厚的交流与合作的学术气氛,推动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和评价体系,对各类实验室实行评估、督促和检查。通过评估检查,推动学校办学条件的改善和办学效益的提高。
第六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与开放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家具等资产实行严格管理,凡单价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仪器设备购置,都要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照学校关于购置仪器设备审批权限进行立项审批,仪器设备到货后要组织验收,制订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并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投资效益。
第三十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维护与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应配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技术指导,进行功能改造和开发。对仪器设备的管理要求如下:
1.实验室应建立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账,做到账、物相符,大型仪器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归档保存。同时要建立低值设备和易耗品管理的明细账,做到记录清晰。
2.建立安全制度,制订操作规程,编制使用指南,做好开放服务。
3.定期校验仪器的技术性能,保持其测试精度指标。定期清理仪器,做到无灰尘、无油垢,状态良好。
4.大型仪器设备应坚持填写使用和维护记录。
5.实验室对仪器设备的购入、调进、调出、借用、报废报失要有详细记录。仪器设备报损报废采取分级审批,省财政统一处理的原则。大型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应组织专家评议,然后报批。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应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公共服务体系,通过校园网向校内、外开放仪器设备信息,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为教学、科研服务。学校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验室实际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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