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资产字[2009]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是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的基地,具有引领实验教学改革方向和提供实验教学示范的作用。为了加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整合优化教学资源,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实验教学改革研究,引导学生主动实践,努力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三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目标:
1.树立以学生为本,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协调发展的教育理念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观念。
2.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
3.建设满足现代实验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
4.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环境。
5.建立现代化的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
6.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为实验教学提供示范经验,带动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
第三章 建设内容
第四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内容:
1.教育理念和实验教学观念先进。注重对学生的探索精神、科学思维、实践能力的培养,重视实验教学,坚持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的观念,从根本上改变实验教学依附于理论教学的传统观念。
2.实验教学体系、内容和方法先进。建立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分层次、多模式、相互衔接的科学、系统的实验教学体系,加强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推进学生的自主学习和研究性学习。
3.实验教学队伍建设模式和组织机构先进。重视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制定政策、措施,鼓励高水平教师投入实验教学工作,形成一支由学术带头人或高水平教授负责,热爱实验教学,学术水平高,教学研究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熟悉实验技术的实验教学队伍。
4.仪器设备配置和安全环境条件先进。实验室安全环保符合国家规范,设计人性化,具备信息化、网络化条件,运行维护保障措施得力,适应开放管理和学生自主学习的需要。
5.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体制先进。整合实验教学资源,理顺实验室管理体系,实验室全面开放,科学管理,实现优质资源共享。
6.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先进。建立网络化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网上辅助教学和网络化、智能化管理,创造学生自主实验、个性化学习的实验环境,完善实验教学质量保证体系。
7.实验教学效果显著。实验教学成果丰富,受益面广,具有示范辐射效应;学生实验兴趣浓厚,积极主动,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明显提高。
8.特色鲜明。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特色在省内或国内得到认可。
第四章 建设原则
第五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原则:
1.坚持以改革带动建设的原则。从人才培养目标出发,建立先进的实验教学体系、内容和方法,按照教学规律与学科知识的内在联系,将原来分散的实验内容整合为相对独立的实验课,实现基础与前沿、经典与现代的有机结合;加强课内外结合,以课内为主,课外为辅,新的实验教学体系、课程、实验项目、学时、学分必须列入本科培养计划之中;强化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教学内容(要求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内容达到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优秀等级),形成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统筹协调的人才培养体系。
2.坚持集成建设、综合共用的原则。依据学科的特点,整合分散建设、分散管理的实验室和实验教学资源,建设面向学科和专业的实验教学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教学资源和相关教育资源,实现优质资源共享。
3.坚持以管理体制改革为保障的原则。建立校、院两级管理的实验中心,形成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队伍互通,教学、科研和技术兼容,核心骨干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团队;建立实验室开放与共享的运行和保障机制。
4.坚持重点建设的原则。学校优先考虑、重点建设国家级和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投入的建设经费全部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的维修改造。
第五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主要任务:
1.了解国内外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借鉴先进的实验教学理念,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结合学科发展的新方向、新内容,构建创新课程模块。
2.探索先进的教学手段与方法,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及信息技术,改造传统的实验教学手段和方法,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提高设备利用率,实现教学资源共享,充分发挥优秀教学资源的辐射和示范作用。
3.建设并开放实验教学网站,确保网站运行良好,不断更新、丰富网络实验教学资源,实现网上辅助教学和网络化管理。
4.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交流合作,积极开展创新性实验活动,引领实验教学改革。
5.开放实验室,引导学生主动实践,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素质。
6. 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承担实验技术与管理人员培训任务,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第六章 管 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和专家组。领导小组负责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的领导,专家组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和评审。
第八条 相关学院要加强对实验教学中心的领导和管理,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所属实验教学中心建设的具体工作,按照教育部《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指标体系》的要求,调配学院内各种资源,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职责落实,切实保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对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管理。主要职责:
1.制定、落实学校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相关政策,促进各级示范中心的可持续发展。
2.组织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交流,促进中心的合作。
3.推广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先进经验和实验教学成果。
4.负责组织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所在学院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直接管理。
2.制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队伍和条件建设,建立和完善实验教学质量保证体系,促进中心的可持续发展。
3.支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对外交流合作、培训等活动,充分发挥示范中心的辐射作用。
4. 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进行年度考核。
第七章 评 审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实行立项审批、项目管理的办法(有关规定请参见《山西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按以下步骤进行:
1. 立项申请。符合立项申请条件的单位,每学期开学前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校内有关专家组对申请单位的立项进行审核,提出是否批准立项的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2. 实施建设。经学校批准立项后,由申请单位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包括实验室体制、实验教学、实验教材、实验队伍、仪器及设备的配套、环境设施及其它软件建设等,并列出进度时间表,说明最终建设目标及效益预测分析。
3. 学校自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校内有关专家组,按照教育部《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指标体系》的要求,进行评审。
4. 申报评估验收。学校自评合格后,经学校下文推荐申报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验收,合格后方可推荐申报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第八章 考 核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0月底之前,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将年度报告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并在中心网站上公布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实验教学改革与创新、实验室建设与发展、优质教学资源共享,相关培训和示范辐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等情况。
第十四条 学校每五年组织一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复审,并视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或抽查。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行动态发展机制。经考核不合格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取消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对成效显著、影响广泛、示范作用显著的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学校将加大支持力度。
第十六条 建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人员培训与交流制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每年选派若干名实验教学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到国内有关高校进行学习交流,不断提高实验中心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申报和评审,按“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2005]8号) 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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