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精神,深入开展创建平安校园工作,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杜绝事故隐患,确保全校师生能在安全的实验室环境中进行正常的教学科研活动,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及学校财产的安全,特制定《山西大学实验室安全防范预案》。
一、指导思想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为确保实验室安全,减少和控制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响,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安全工作的规定,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引导师生员工重视安全,并积极查找安全隐患,制定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各类不稳定因素力求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上报,把工作做前、做深、做细,确保实验室在发生事故后,能科学有效地实施处置,切实有效降低和控制事故的危害,防止人员和国家财产免遭损失。
二、组织机构
1、成立学校实验室安全防范工作领导组
组 长:郭贵春
副组长:刘滇生 刘维奇 梁吉业
成 员:张 明 李国臣 董 川 孔富安 李建文
各学院院长、校一级研究单位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资产设备处
办公室主任:张 明
工 作 人员:穆建平 王星军 苗玺 范卓华
2、责任分工
组 长:负责全面指挥,及时解决和处置突发事件。
副组长:组织和协调各教学、科研单位,指挥各单位有效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资产设备处处长张明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各相关单位加强实验室的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处置实验室发生的安全问题。
教务处处长李国臣负责教学实验室的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处置教学实验室发生的安全问题。
科学技术处处长董川负责理科各学院和理科一级研究单位所属科研实验室的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处置实验室发生的安全问题。
社会科学处处长孔富安负责文科各学院和文科一级研究单位所属科研实验室的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处置实验室发生的安全问题。
保卫武装部部长李建文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监督工作。
各学院院长、校一级研究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办公室负责通讯联络及法制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建立预防措施;做好消防工作、安全防范、疏散学生等工作;负责调查及组织工作;建立有关实验室安全防范制度;配合协调各教学、科研单位,督促和检查各单位有效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三、实验室安全防范的基本原则
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主要采取以下防范程序:
1、先抓紧救治,后处理;
2、先制止,后批评教育;
3、先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
四、实验室安全防范制度
(一)消防安全
1、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2、经常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室内外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要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通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3、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明了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4、实验室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教学的内容之一,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
5、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违章用电。
6、电、水、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火源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7、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等)。
8、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剩余的药品要保管好。实验教师要配合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二)环境安全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实验室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对三废要妥善处理,对噪声要积极采取措施,不污染环境。
2、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有毒有害废液、固废及生物样品,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3、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并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
4、对实验动、植物要有专人负责,落实实验动植物管理措施。妥善处理实验动植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对实验样品应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
5、对细菌、病毒疫苗要有专人负责,要建立健全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对实验剩余的细菌、病毒疫苗要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绝不允许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自行销毁处理。
6、细菌处理前应先消毒再集中收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销毁处理。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严格消毒、灭菌处理,并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才能排放。
7、严禁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抽烟﹑吃食物和乱丢果皮。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三)化学危险品、放射性物品安全
1、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帐目,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物相符。
2、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负责人要负责制定危险物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经常对使用危险物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实验人员必须配备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放射性实验。学生使用危险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化学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对剧毒、放射性物品严格安全措施,坚持两人管理、两把锁锁门、两人一起领用制度。
4、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及强酸等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化学危险品,严防发生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存放地点,要设防盗报警设施。
5、对存放中的危险物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的发生。
6、化学危险品的领用,凭化学危险品使用申请报告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的领料单到药品库办理领料手续,并做好详细的领料和使用记录。
7、凡是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入口处必须张贴放射性危险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标志、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并做好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
(四)压力气瓶安全
1、制定压力气瓶使用登记管理条例,加强压力气瓶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的安全。
2、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室外,并且放在规范的、安全的铁柜中。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3、严禁使用超期气瓶,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送检。
4、各种压力气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压力气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
5、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余压;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
6、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 ,随时排除安全隐患。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器具。
(五)仪器设备安全
1、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度,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2、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后勤管理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减小、防止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
3、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不懂操作规程,不得动用仪器设备。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使用。
4、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带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5、贵重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一些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确需改装时,先书面请示单位领导批准,并报资产设备处备案。
(六)保密安全
1、各实验室应定期清查本室承担的科研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划定密级,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2、实验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3、涉密项目的实验场地,一般不对外开放。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参观的,必须报学校批准,并划定参观范围。
4、实验涉及经济保密和国防保密的,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5、各单位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七)事故处理与奖惩
1、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2、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资产设备处及实验室所在单位应立即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3、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单位、保卫武装部、校长办公室、资产设备处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从严处理。
4、学校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学生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山西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给予纪律处分。
6、对于一贯遵纪守法,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中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使学校财产免遭重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学校财产有突出贡献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实验室安全防范措施与要求
1、各学院院长、校一级研究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全部领导责任。
2、各级领导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厅的有关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3、各实验室负责人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并指定一名兼职安全员具体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员应按照实验室安全防范制度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监督工作,有权制止有碍实验室安全的操作,纠正违章行为。
4、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强化安全意识,确保人身安全,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5、各实验室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安全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张挂在实验室明显地方,严格贯彻执行。制作适应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图片、宣传手册等资料,向实验人员进行实验安全基本常识、安全原则教育。
6、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检查实验室的安全情况,及时排除隐患,并做好技术安全工作档案。教务处、资产设备处要督促实验人员重视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并做好经常性地随检工作。对实验人员反映的问题要及时予以协调和解决。
二○○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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