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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和《山西大学关于教授、副教授参与本科教学的若干规定》,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进一步加强本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提升本科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教授、副教授参与本科教学是学院的一项基本制度,教授、副教授要把参与本科教学为自己工作的第一要务。

第二条 教授、副教授必须承担本科生课堂教学任务。教学为主型教师每学年须系统讲授2门本科生课程(其中至少1门为公共基础课或专业必修课,且每门课程独立讲授不少于32学时);教学科研型教师每学年须系统讲授1门本科生课程(独立讲授不少于32学时);科研为主型教师每学年须至少承担8个学时的本科课堂教学任务。

第三条 教授、副教授每学年、每届学生均须担任本科生导师,完成学院安排的本科生指导任务。

第四条 除第二条、第三条所规定必须完成的本科教学任务之外,学院鼓励教授、副教授通过以下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本科教学:开设专题学术讲座、开设开放性创新实验课程,指导专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各类学科竞赛和创新创业大赛等。

第五条 教授、副教授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规定本科教学任务的,应履行审批程序。本人须在上一学年末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学副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六条 学院把教授、副教授参与本科教学作为教学绩效考核、职称评聘的必备条件,严格执行“本科教学一票否决制”。对未经批准备案、一学年未完成规定本科教学任务的,本学年绩效工资降一级发放,取消当年职称晋升资格和各类教学项目、教学成果、教学奖励申报资格。

 2022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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