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校园网是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的重要信息服务平台,主要服务对象是校内各单位、教职员工及在校学生。校园网用户(指连入校园网的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校园网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遵守2000年国家保密局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凡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严禁上网,不得在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递; 3.遵守2005年《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第82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4.遵守2000年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禁止传播计算机病毒的任何行为; 5.遵守2000年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信息; 6.遵守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发布网络信息时注意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7.有接受和配合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行政管理与技术监督的义务; 8.校园网域名和IP地址由网络中心统一管理和分配,任何人不得任意改动和抢占; 9.严禁进行任何破坏信息服务、网络基础设施的活动; 10.未经批准严禁利用校园网资源开展经营性活动; 11.严禁私自发展校外用户接入校园网; 12.严禁非法进入他人计算机系统; 13.严禁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14.严禁盗用校园网用户账号的行为; 15.严禁私自设立路由、代理服务、地址转换和动态地址分配等干扰网络运行和安全管理的行为; 16.不得拖欠信息网络费用; 17.个人用户不允许开设服务器对外提供信息服务; 18.单位用户开设服务器对外提供信息服务必须在计算中心备案,说明用途和具体负责人,不得从事与所申请用途不一致的信息服务; 19.单位用户必须指定专人作为单位网络管理员对本单位网络进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对入网计算机进行登记并报计算中心备案、指导用户对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维护和管理等内容; 20.有义务向单位网络管理员、网络中心和有关部门报告违反本管理条例的行为; 21.对于违反本管理条例的用户,将参照《山西大学关于违规使用网络行为的处理办法》和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22.本条例由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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